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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十五)..

2021-07-19 16:39: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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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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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瑕疵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补充→有关条款或习惯→适当履行

  5.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方也可以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①违约金<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

  7.定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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