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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十四).

2021-07-19 16:40:2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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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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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点:退伙

  【提示】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退伙类型 具体情形 退伙效力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违反规定退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通知退伙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伙;

  (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退伙类型 具体情形 退伙时间
法定退伙 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面)之日,除名生效; (2)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知识点:入伙

程序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的责任 【对内】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如果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对外】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负债的)合伙人 以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合伙人的债权人 (1)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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