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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十一)

2021-06-21 11:42:3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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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十一)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3.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的除外。

  4.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7.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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