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1:38:3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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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七)
三、回避
回避对象: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②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回避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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