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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五)

2021-06-21 11:36:4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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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五)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与回避

  一、立案管辖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况包括: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3.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

  2018年刑诉修改: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①侮辱、诽谤案;②虐待家庭成员案;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④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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