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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八)

2021-06-21 11:39:3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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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八)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一)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二)证据的种类

  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个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绘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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