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17:01: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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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备考技巧:学较、教师和学生(三)
三、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学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其法律地位也因此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首先,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法律地位与我国其他公民并无一致。其次,作为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主体,学生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为受教育者这一身份的属性和特征。再次,对于未满l8岁的学生而言,还具有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其法律地位与成年人又有明显区别。因此,一名未成年学生,具有作为我国公民、受教育者以及未成年人“三位一体”的多重法律地位,而这种法律地位正是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的权利
(1)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来自教育对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包括: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终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特殊群体的受教育的权利。
(2)享有教育资源权。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者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4)获得公正评价权。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申诉与诉讼权。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依法享有各项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接受教育。
(2)遵纪守法。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1.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里程碑。
(1)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权益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适应发展原则,即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④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2)未成年人保护的种类
①家庭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
②学校保护。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③社会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
④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其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最终的司法保护。2.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③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和管理。
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为其提供条件。
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相关治安管理。
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四、学校安全教育
(一)学校安全教育的意义
1.开展安全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开展安全教育不仅能培养学生做合格、守法的公民,而且能够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
2.开展安全教育有利于社会环境的净化,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二)学校安全教育的指导思想
1.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安全意识。
2.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
(三)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社会安全教育;
2.公共卫生教育;
3.防止意外伤害安全教育;
4.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5.自然灾害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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