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学较、教师和学生
一、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校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与教育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是被领导与领导、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二是学校在与教职工、学生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与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学校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
(二)学校的设置
学校设置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和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