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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2021-04-22 08:37: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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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侵权责任都属于高频考点。本文在此对其中的“监护人责任”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这两部分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监护人责任

  1.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案例解读

  【案例】张某和李某都是某县某初级中学的学生。一天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里批改作业。张某和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李某用铅笔向张某戳去,一不小心刺中张某右眼,致张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分析】在该案中,李某将张某的眼晴刺伤,故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但由于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并没有财产对张某进行赔偿,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题目练习

  【多选题】某小学的课堂上,甲乙两同学打架,张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甲打伤了乙,此事件中应承担责任的有( )。

  A.甲同学 B.甲的监护人 C.张老师 D.学校

  E.乙的监护人

  【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题干中,在课堂上甲乙两同学打架,张老师未及时制止,其职务行为不当,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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