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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知识每日一练 (二)

2021-04-17 10:15:1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乾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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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知识每日一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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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林事业单位知识每日一练 (二)

  一、单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于:

  A. 犯罪未遂

  B. 故意犯罪

  C. 犯罪预备

  D. 过失犯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B项:故意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B项与题意不符,排除。C项: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C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2.在刑罚中,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是:

  A. 管制

  B. 拘役

  C. 有期徒刑

  D. 无期徒刑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应用。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故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限制自由处罚。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故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是一个相对较长的刑罚。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属于刑法附加刑的是:

  A. 剥夺政治权利

  B. 驱逐出境

  C. 没收财产

  D. 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不属于附加刑。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A项正确,故不选。

  B项: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B项正确,故不选。

  C项: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C项正确,故不选。

  4.赵某是某县住建局局长,其亲戚高某委托其代揽工程,并事先给其好处费20万元。但后来因种种原因而未得逞,于是赵某主动将20万元好处费退还给高某,并到纪委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赵某的犯罪形式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高某财物并为其谋利,尽管没有实现,但仍然构成受贿罪,也就是犯罪既遂。因此,选择C选项。

  5.法院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故意杀人罪时刚满17周岁的马某不适用死刑,这符合我国刑法的:

  A. 罪刑法定原则

  B.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C. 罪刑适应原则

  D. 主客观一致原则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马某犯罪时17周岁,为未成年人,不能判处马某死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B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C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C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D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二、多选题

  6.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王某,不得担任:

  A. 某省检察院检察长一职

  B. 某国企董事长一职

  C. 某公办小学校长一职

  D. 某市妇联主席一职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项:省检察院检察长属于国家机关职务,王某不能担任。B项:国企董事长属于国有公司领导职务,王某不能担任。C项:公办小学校长属于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王某不能担任。D项:市妇联主席属于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王某不能担任。

  因此,选择ABCD选项。

  7.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后乙反悔,却不归还甲的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日下午放学之时,将乙的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甲是主犯,丙是胁从犯

  B. 甲、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C. 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 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胁从犯是受胁迫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本题中丙不是受胁迫而参与犯罪,所以不是胁从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A项错误,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甲、丙为了索要债务把乙的儿子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B选项。

  【拓展】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丙的目标一致,行为上互相配合,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开车放风接应的丙是从犯,所以对于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不当选。

  8.李某欲执刀抢劫张某,在打斗中,李某不小心碰到了头部晕倒在地,张某见状便使用匕首将李某刺死,然后迅速逃走,则下列对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B. 李某已经晕倒过,张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C. 张某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D. 该事件纯属意外,张某不负法律责任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A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李某已经丧失了危害张某的现实性,但张某持匕首将其刺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B选项。

  【拓展】C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李某已经丧失了危害张某的现实性,但张某持匕首将其刺死构成故意杀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有刑事责任。CD项错误,排除。

  三、判断题

  9.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惩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

  【答案】正确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本题正确。

  10.李某由于失恋想要跳楼,当他在10楼的天台边缘时,底下围观群众陈某大喊:“不是想死吗?快跳啊!”结果李某真的跳下来,当场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指犯罪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未履行导致的危害社会行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题干中陈某是围观群众只是高喊希望希望李某跳下楼,并未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且陈某是围观群众,没有防止李某死亡的特定义务,故陈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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