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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债 权

2021-03-22 19:22:3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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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债 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主要特征如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力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益,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注意,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3)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单方一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力的不法行为。(5)缔约仁的过失,因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6)其他情形。由其他的法律行为引起债的发生,如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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