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9 19:10:5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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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属事业单位新大纲《民法》热点预测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考试中常见的非平等主体:(1)政府拨款、救灾;(2)纳税、缴税;(3)罚款。
【判断题】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单选题】
2.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A.甲、乙两个公司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之间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
答案:1.错 2.D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单选题】
1.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力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自然人失去行为能力时丧失权利能力
C. 自然人成年后享有权利能力
D. 自然人患精神病即丧失权利能力
答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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