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9 19:09: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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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属事业单位新大纲《刑法》热点预测
一、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二)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例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毒品犯罪、海盗等。条件:(1)罪行属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2)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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