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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热点知识:《民法典》中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

2021-03-17 10:13: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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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热点知识:《民法典》中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

  众所周知,《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想必到时候《民法典》将会成为各类考试的“香饽饽”,出现海量考题,引起各界的热议。

  作为中国社会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合同订立”方面也出台了不少“新规”,快来跟小编一起研究研究吧!

  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与原来的《合同法》相比,《民法典》的在这个条文里面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除了要约、承诺两种方式以外,订立合同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邀请)?什么是承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如投标。

  要约邀请(邀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拍卖人的拍定。

  然鹅,“其他方式”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等。格式条款订立时,要约、承诺的外在形态不够明显,而悬赏广告更是缺少典型的要约、承诺的过程,因而是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

  考点2:格式条款

  《民法典》完善了有关“格式条款”的合同订立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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