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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务员懂法律,先明主体

2021-03-19 19:33:4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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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务员懂法律,先明主体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中,关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会让许多考生产生误解,或者知识点混记了,所以在这里将知识点总结如下: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仅指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公民。中国公民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与自然人不完全相同。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律上所讲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A、自然死亡,即自然声明的终结。

  B、宣告死亡,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人都有,是普遍的、无条件的,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人人都有,它取决于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由此产生对客观事物的识别和判断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 。

  (注:≥ 16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或者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法律行为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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