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7 08:35:0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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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你需要了解的质权
质权,也常被称为质押权。作为三大担保物权之一,质权与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有区别,在区别中又存在着类似之处。特别是在标的物的范围,权利生效的要件等方面的区别,需要广大考生去认真分辨,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往往也是考点所在。那么,关于质权,你需要了解哪些内容呢?
一、质权的定义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由此可知,与以不动产和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以及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留置权都不同,质权一般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物。这里所说的权利,一般包括: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等。
二、质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质权的成立需要签署质权合同,这一点与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签署抵押合同一样。不同的是,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才能正式设立质权;而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要注意的是,质权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于质权成立的时间。因为质权要以转移交付为前提,所以,在动产和权利作为质权财产的情况下,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才是质权的成立时间。质权与抵押权的成立时间是需要考生注意区分的。
综上所述,关于质权,考生需要知道的重点有:1.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并且其标的物的范围与抵押权和留置权均有所区别;2.质权的生效除了要签署质权合同之外,还要求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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