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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9)

2016-09-02 13:35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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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9)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六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入伙与退伙

  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本质

  三、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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