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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2)

2016-09-02 13:35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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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2)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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