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4 15:23:3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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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解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2)
3、避险起因
所谓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倘若实际并不存在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避险,在刑法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4、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5、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6、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以上就是刑法中紧急避险需要大家牢记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可以掌握,并且通过掌握刑法上紧急避险,能够区分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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