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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解读刑法中几个重要的犯罪

2016-08-05 10:20: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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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解读刑法中几个重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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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常识的法律部分考试中,就刑法来说,尽管我们说一般侧重于刑法总论的考察,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要把属于刑法分论中的几个重点犯罪掌握好。因为这几个重点犯罪与刑法分论里的相关知识点关系密切,所以对这几个犯罪的掌握就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相关试题。所以在这里,我们就把这几个刑法中的重点犯罪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释与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中所谓的“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对于交通肇事罪最主要要把握的是这个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就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我们知道,一旦对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我们说这就有可能属于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所以说,交通肇事在主观上必然是过失的,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大家要注意,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就是累犯制度。我们知道,在累犯中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它们都要求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绝对不会和其他犯罪合在一起构成累犯,这个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

  二、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对于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抢劫罪属于“八大犯罪”之中的犯罪,所以即已满14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会构成该犯罪。其次,在正当防卫里面的无限防卫中,就包括对抢劫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也就是说对于抢劫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我们说其他一些犯罪有可能会转化成抢劫罪,比如说携带凶器抢夺的和盗窃中亮出凶器的,都会转化成抢劫罪,因此,需要对可以转化成抢劫罪的相关犯罪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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