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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12)

2014-08-22 17:44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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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12)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

  二、 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 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代理权的概念

  二、 代理权的产生

  三、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 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 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 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 期间的概念

  二、 期间的种类

  三、 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 物权的概念

  二、 物权的特征

  三、 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二、 物权法定原则

  三、 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二、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 确认物权

  二、 返还原物

  三、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四、 恢复原状

  五、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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