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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11)

2014-08-22 17:44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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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11)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 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 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 法人的设立

  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 法人的变更

  三、 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

  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 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 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合格

  二、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 行为内容合法

  四、 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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