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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考申论热点:校园欺凌(3)

2017-04-01 10:12: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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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考申论热点:校园欺凌(3)

  四、热点范文评析

  校园安全需多管齐下

  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普遍性及危害的严重性,从立法机关到校方到执法部门,以至整个社会应该说都重视不够,很多人都把它作为小孩的一般性欺负行为。实际上,校园欺凌对施暴方和受暴方都会产生很大的伤害,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影响面大,影响深远。从受暴方看,这种伤害不仅是肉体的,而且是精神上的,这种伤害直接影响了年轻心灵的发育成长,有可能是终身的人格影响,甚至导致走上不健康的成长道路。从施暴方看,如果施暴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就可能进一步放纵,进一步危害社会。所以对校园欺凌,各方都要高度重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打击,否则就会进一步漫延。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一方面强化法律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强化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全社会都要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尊法敬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的安全。特别是学校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掌握行为的法律底线,同时又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做到有法可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的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多是正面保护措施,缺少惩戒性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正是由于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使得国内校园

  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所以,我国急需建立一部校园安全法规,对校园欺凌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对哪些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清晰化,这样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治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能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

  行为矫正与依法惩治两者不可偏废。无论是法律领域,还是教育领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一直在强调教育与惩罚并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教育和保护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线,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绝不能以保护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从当下校园暴力的执法和司法过程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过程中,如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甚至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为他们制定量体裁衣式的细化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应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惯犯、累犯,理应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予以必要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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