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5 10:20: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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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解读刑法中几个重要的犯罪(2)
三、行贿罪和受贿罪所谓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大家第一个需要明确的就是这两个犯罪的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那些依法律规定是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所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概括为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可以看做这两个犯罪的主体。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一定要把握好主体的标准,只有这样,对这两个犯罪的判断才能够准确无误。
以上这几个犯罪都是我们常识考试在刑法这一块经常会出现的犯罪,希望大家牢记这几个犯罪的相关要点,从而保证自己在考试的时候可以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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