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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部分之新旧行政法对比(3)

2015-10-13 10:04: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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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部分之新旧行政法对比(3)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
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理。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
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
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除外。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
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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