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3 10:04: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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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部分之新旧行政法对比(2)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 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 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 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 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 案件。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 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 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 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 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 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 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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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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