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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部分之新旧行政法对比(2)

2015-10-13 10:04: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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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部分之新旧行政法对比(2)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
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
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
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
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
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
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
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
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
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
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
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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