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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总结(2)

2014-04-02 14:06:0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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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总结(2)

  4、共有即两个以上的人对物的所有,包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家庭关系为共同共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份额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视为等额共有。对共有物做重大修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或全体的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

  6、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7、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另约定除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约除外。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8、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9、担保物权指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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