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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国首部能源法来了(2)

2024-11-29 09:53: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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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国首部能源法来了(2)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新颁布的能源法有哪些考试重点吧!

  五、能源储备和应急

  (一)能源储备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1.分类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

  (2)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2.管理

  (1)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

  (2)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能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4)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二)能源应急

  1.应急管理

  (1)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2)能源预测预警信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

  (3)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

  2.应急预案

  (1)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应急预案。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能源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4)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单位能源应急预案。

  3.应急措施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

  (2)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

  (3)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

  (4)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5)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

  (6)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

  (7)其他必要措施。

  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因执行能源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六、能源科技创新

  1.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2.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3.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4.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5.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七、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2)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2.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3.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八、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本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2)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

  (3)能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4)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小试牛刀】

  (单选题)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提出,要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关于能源储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能源储备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

  B.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C.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D.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2025年版《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A项正确。

  B项:根据2025年版《能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B项正确。

  C项:根据2025年版《能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款,能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C项错误。

  D项:根据2025年版《能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D项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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