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8 17:02:1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2023贵州省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5581人)
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开展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及职位信息
(一)招录计划
省、市、县、乡四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5581人,其公务员职位4681人、人民警察职位900人。
(二)职位信息
1.公务员职位条件和计划详见《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2.人民警察职位条件和计划详见《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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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者可通过“贵州党建云”(www.gzzzb.gov.cn)或“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查阅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报考者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2)。
二、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其中,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
2.外省户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其中,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到外省的定向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6.报考年龄要求:
(1)报考公务员和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5年1月1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对于2023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除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5年1月12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对于2023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或报考法医、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3)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的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职位。
8.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8月。
9.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截止2023年12月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
(2)截止2023年12月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或由贵州省选派在外省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
(3)截止2023年12月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应完成项目服务期。
以上(1)(2)(3)类人员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学历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
(4)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且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5)截止2023年1月,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名单详见附件3)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10.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报考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截止2023年1月,工作表现好,群众认可,任职3周年以上且连续3年考核称职及相当等次以上的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2)截止2023年1月,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累计),可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11.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人员须为退役军人。
12.报考残疾人职位的人员须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等级。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2019年以来曾被贵州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录用过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8.截止2023年12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9.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3届毕业生。
10.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网上注册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者须在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16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通过“贵州省2023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考者须仔细阅读《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和《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签署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
报考者根据职位要求,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贵州省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暨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4),所填信息及照片核对无误后,必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等原因,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者,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者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工作单位信息,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信息。
报考者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2023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报名结束后,于2023年2月上旬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二)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7:00。报考者须在资格初审时间内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通过“贵州省2023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3年1月16日17:00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并重新确认。2023年1月16日17:00至1月18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资格初审环节中,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入缴费环节且仍在资格初审期间的,由报考者和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如缴费环节结束后仍未改报成功的,视为报名失败。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者成绩无效并追究审核相关人员的责任。
2.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确因信息有误须修改的(报考单位和报考职位不得修改),须本人向招录单位申请,经招录单位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考务部门修改。
(三)网上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于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19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通过“贵州省2023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一般职位(公务员职位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试费100元/人;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试费13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不含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狱〈所〉医、心理矫正职位,以及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和审计系统县级单位职位),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者不得进行职位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者本人向招录单位提出改报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考务部门给予改报职位,但改报职位只能在本考区改报,不能跨考区。因所报考职位取消且本人自愿放弃报考需要退费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务部门予以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3日17:00。
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2023届毕业生可免收考试费。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者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3年公务员考试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等导致免收考试费申请失败的,责任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考者于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3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通过“贵州省2023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五)加分
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报考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笔试环节成绩计算时加5分。
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需现场复核加分手续的人员,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四、笔试及合格分数线
(一)笔试内容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150分)和《申论》(分值150分),其中《申论》科目实行分级考试,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和市(州)级机关(含派出机构)职位考A类卷,县(市、区)级机关(含派出机构)和乡(镇、街道)机关职位考B类卷。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科目考试(分值100分),专业科目考试范围详见《贵州省2023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附件5)。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3年2月25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3年2月25日下午14:00—16:30《申论》(A、B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3年2月26日上午9:00—11:00
笔试共设省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10个考区。省直考区设在贵阳市,其他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设置考点。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者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3月下旬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核查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是指含少数民族加分进入下一环节的最低成绩)。
笔试环节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
一般职位的笔试环节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笔试环节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70% +专业科目成绩×30%
笔试环节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未完成笔试所有科目或未达到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六、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组织、时间和方式
资格复审实行分级负责,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招录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详见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格复审公告。
(二)资格复审对象
达到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同一职位报考者笔试环节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
(三)资格复审内容
资格复审对象须提供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以下人员还须提供:
1.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须提供《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
2.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3.报考本县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还须提供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工作满3周年和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证明,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4.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项目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身份证明。
5.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和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退役军人须提供退出现役证(退伍证或转业证)。
6.报考本县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须提供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推荐意见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满3周年及同意报考证明。
7.报考驻村所在县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须提供驻村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驻村工作表现情况和连续满2周年证明,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四)资格复审递补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报考者,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者须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换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招录资格;若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和职位调整情况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考区面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考区面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面试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报考者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参加面试。
面试实行分级考试,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和市(州)级机关(含派出机构)职位考A类卷,县(市、区)级机关(含派出机构)和乡(镇、街道)机关职位考B类卷。
面试分值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未达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
人民警察职位参加面试并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进入体能测评环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
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体能测评考点设在贵阳市;市(州)体能测评考点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体能测评时间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中组部及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报考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报考者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照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
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60% +面试成绩×40%。
总成绩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向社会发布。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公务员职位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人民警察职位〔不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同一职位报考者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公共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对象;若笔试公共科目成绩相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须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详见体检公告。
(二)考察
考察人选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组织,招录单位具体实施。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在考察中,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招录公告》中“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之一或截止2023年9月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未能取得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招录单位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招录单位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或者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者须待服务期满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录用。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疫情防控
报考者要按贵州省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三)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四)报考者请密切关注“贵州党建云”“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相关招录信息和《报考指南》。
(五)本《招录公告》解释权属贵州省公务员局,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
政策、考务相关咨询及监督电话详见《贵州省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附件6)。
报名咨询时间:报名期间,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附件:
1.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xlsx
2.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xlsx
4.贵州省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暨加分申请表.doc
5.贵州省2023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doc
6.贵州省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xls
原文标题: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gzzzb.gov.cn/tzgg/20230108/20230108_9052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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