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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行测备考技巧干货:常识易错考点——抢夺罪与抢劫罪

2022-12-11 09:11:4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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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行测备考技巧干货:常识易错考点——抢夺罪与抢劫罪

  在各类考试中,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都是刑法中出现机率较高的罪名,但两者的区分经常容易出现混淆,以下是关于二者的区分要点,方便大家掌握做题时的关键。

  一、区分关键

  1.从主体角度来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但抢夺罪则需年满16周岁才可构成。

  2.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抢劫罪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抢夺罪只侵犯财产权。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的不同,抢劫罪是通过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比如用灌醉、麻醉、催眠或者将他人锁在屋内等方式,致其人与财产处于分离的状态下,劫取他人财物的方式。)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后,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劫罪主要强调对人身产生威胁从而获取财物。但抢夺罪是指趁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夺罪只针对物品产生威胁,不是对人身产生威胁。

  二、典型案例

  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飞车抢夺。如果驾驶车辆时,行为人故意采取逼停或撞击他人的行为来夺取财物的情况下,此时针对的便是人身安全,应定抢劫罪。或者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仍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他人人身损害结果出现的,也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只是采取飞车抢夺行为,并不希望或直接针对人身产生威胁时,应定抢夺罪。即便在抢夺物品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也只定抢夺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这里只强调携带,不论是否使用或曾展示过凶器,也不论凶器本身的用途,只要携带了就转化成抢劫罪。)

  四、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注意 :抢劫致人死亡仍定抢劫罪,从重处罚。

  【真题演练】

  1.无业游民小明深夜在大 街上闲逛,看见一个挎包的妇女独自在街道上行走,于是心生歹念,遂下手抢夺妇女的挎包,不料该妇女大声呼叫,小明顿起杀心,扼住妇女脖子,直至妇女停止挣扎,没有呼吸最终死亡,小明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题中小明在抢夺被害人的挎包之后,为避免吸引他人,从而杀害该妇女逃脱,此时已由原本的抢夺行为转化为对人身使用暴力,虽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但抢劫致人死亡仍按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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