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3 09:27: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谈谈“三金”的适用关系
一个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一方违约后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如何适用以上三个责任(简称“三金”),是一个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价值的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
依《合同法》第116条,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主张。那么,如何选择呢?很简单,当然依非违约方意志而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个。
【例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解析】本题可作如下分析:
①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为4×2=8万元;
②若选择违约金,则为6+4=10万元;
③禁止“并用式”选择,即6+4×2=14万元。
难点在第②处,千万记住,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6+4”之意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金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二、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下称“赔偿金”)
1.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将二者关系描述如下:
(1)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
(2)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
2.上述描述所蕴含的法理
(1)由于约定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均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
(2)违约金为约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赔偿金为法定,因合同法为任意法,故约定优先,即只要有违约金条款,当然优先适用违约金。
(3)立法在双方利益失衡时,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稍作干预,但原则上不干预:违约金高于损失,但只要不过分,仍以违约金为准。
【例2】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致乙损失为4万元。问: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解析】乙因甲之违约而因祸得福了:5万元-4万元=1万元,1万元部分是额外赚的,此时违约金显示出了一点惩罚性色彩。答案:5万元。
(4)干预体现有二:
①违约金低于损失的,非违约方可要求增加,增加到多少?原则上增加到损失水平上: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例3】设例2中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案:6万元。
②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要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适当减少。
此处法理为:虽然非违约方可依事先约定的较高的违约金而有可能“因祸得福”,但立法也非听之任之。
【例4】设例2中因甲违约致乙损失为5000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解析】此时法律若不干预,乙因甲之违约而额外净得4.5万元。设甲适当履行,乙所获的履行利益也不见得有这么丰厚。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法官可将乙之期望从5万元猛降至6500元(5000元损失的1.3倍),这就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了。
三、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二者在性质上不矛盾,在功能上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不悖。只不过,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对于二者并用的最高限制。
【例5】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交付给乙定金5万,后乙违约导致甲的损失为8万元。那么本案中甲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甲可以要求乙赔偿的数额是5×2+(8-5)=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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