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2 08:59:2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公基考试中易混知识点总结(二)
上一次的公基知识易错点(一)主要为大家总结的是宪法中的易混知识点,接下来将持续为大家总结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的易混知识,希望大家将易混知识点的概念搞清之后,还要结合一些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练习。
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诉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诉讼时效有具体的发生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后,只是暂停计算,即之前经过的时效人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可,且事由发生后,之前经过的时效作废,重新计算。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而因为客观原因被迫停下来的状态。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客观原因未得逞。
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即使完成,但是没有发生预想的后果。
注:犯罪中止不同于其他两种:犯罪中止是主观上不想,而其他两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实现犯罪目的。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均是因为客观上不能,但是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前期准备阶段,而犯罪未遂发生在实际的实行阶段。
处罚:
行政上的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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