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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省考常识判断刑法修正案(十一)——袭警罪

2022-07-31 17:22:0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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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省考常识判断刑法修正案(十一)——袭警罪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是一个容易得分,却又不容易准备的模块。因为常识判断所涉及的内容非常的广泛、内容庞杂,准备起来会觉得毫无头绪。其实,这部分的内容,并不是完全没有规律可循的。看往年考试真题,我们从中整理出了相应规律,并有针对醒的给大家一一介绍,帮助大家做好备考的准备。

  今天就来看看法律部分中,刑法修正案的内容。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实施了,经过多年真题对比,我们发现,常识判断模块中,法律部分往往都会在新法部分出题,考察考生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了解。

  今天主要是带着大家了解一下新增的一个罪名——袭警罪。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较于原有的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更加明确了受害人的身份条件,同时也明确了是使用暴力的手段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这就更好的保障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人身安全问题了。所以我们在遇到相关考题是应当注意区分,题干中若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暴力手段伤及,即可选择袭警罪来进行处罚了。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一道真题来了解一下:

  【真题】某公安局民警在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程某时,程某舅舅屠某为阻止民警带离程某,持棍棒殴打民警,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对于屠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屠某涉嫌妨害公务

  B.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C.屠某涉嫌袭警罪

  D.屠某涉嫌脱逃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罪名。依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本题题干中,屠某用棍棒殴打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程某的民警,属于袭警罪。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题目中因加害人只是想阻止警察抓人,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因此造成了轻微伤,并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脱逃罪是指被判刑的犯人脱逃,也不符合题中的描述。所以BD两个选项很容易就可以排除了。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在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中最典型的的区别,就是受害人特定了。那么答案很容易就选择出来了。

  希望通过这个知识点的学习,备考的考生们可以更快速的解出相关题目。祝大家备考顺利,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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