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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_长春华图

2022-07-14 08:34:3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长春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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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_长春华图

  民法模块在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部分中属于重点,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比如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自然人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知识点。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

  年时间的限制。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③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①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②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

  1. (单选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不受影响

  B. 无效

  C. 部分有效

  D. 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影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单选题)张三下落不明满6年,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改嫁于同村的李四,后李四遭遇车祸死亡。某日,张三突然回到家中,遂向申请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依据《民法典》,该死亡宣告撤销后张三与其王某的婚姻关系( )

  A. 可以自行恢复

  B. 经其妻同意后恢复

  C. 不得自行恢复

  D. 经张三同意后恢复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由此可知,张三与其王某的婚姻关系随着王某改嫁而消亡,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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