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0 15:41: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农安华图
农安华图吉林省考备考: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日,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此之前,高空抛物案件一般都是按照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同时也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部分的一个考点,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关于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
一、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属于归责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出现高空抛物被砸的情况而又无法确定是谁抛掷的物品,那么就由可能造成侵害的整栋楼的住户来共同承担这个责任,除非谁家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可以不承担。
举个真实的例子,原告蒋某路过小区,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属7级伤残。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当高空抛物这个知识点出现在题目当中,需要考生们多加注意,有的题目中会考查这是属于哪种归则原则,有的题目会考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我们来看看真题是如何考查的:
【例1】(白城市)某栋建筑物上突然坠下一个花盆,导致路人受伤。现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以及是哪一户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是:
A.全楼住户
B.三楼以上的所有住户
C.物业服务企业
D.全楼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则由全楼住户共同承担责任。注意此时不可主观上将一二楼排除在侵权人之外,一二楼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否则都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此本题选择A。
二、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的最新规定,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意见》中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因此我们分几种情况来看: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故意高空抛弃物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为了伤害或杀害某人而高空抛物,比如看到仇人在楼下,就故意仍一个砖头下去砸他,则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那么各位考生如果在题目中遇到这种高空抛物的情形,就需要多加注意从动机、结果、危害程度等各方面来进行判断。下面我们来练习一下:
【模拟题】某日,蒋某与家人争吵,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住户楼14层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经估价,被砸的三辆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法院将以( )追究其刑事责任。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故意伤害罪
C.高空抛物罪
D.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解析】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本题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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