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2 13:49:5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松原华图】吉林省公务员常识高频考点之《浅析夫妻债务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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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司法难题,明确夫妻债务分担
近些年来,随着离婚率不断升高,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财产的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客,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制度也更多的运用到案件中,与此同时问题也显现出来。《民法典》的修订将“共债共签规则”这一概念提出,“共债共签规则”以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可被债权人证明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这一制度清晰明确,改变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时间推定规则”。特别是对于夫妻单方对外举债行为,“共债共签规则”所要求的“共同意思表示”代替原有“夫妻关系存续”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依据。“共债共签规则”明确了夫妻间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础,对于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制出台,适用规则
该规则对于我们考生而言,在认知和适用上还存在一定困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于法规的认知、了解不够透彻清晰。“共债共签规则”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应当综合考量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以及合同有关条款、使用的词句以及当事人事后履行合同行为等来探知举债方与配偶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
二、若债权人或举债方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事前对举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但是夫妻双方处于感情破裂、协议分居等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
三、若举债方通过配偶方事前授权行为共同举债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举债方的冒名代签行为不得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
四、对于单方无偿协议和商事协议中的举债,应当对夫妻双方共签形式与承诺内容作严格要求,此时不得适用前述第二、三点的夫妻合意推定。
【例1】 2021年5月16日 贾某与王某提出离婚。但对于双方如何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虽诉至法院。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有 :
① 贾某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 ,殴打他人的医药费4万元 ② 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而以个人名义借的 2万元 ③ 贾某用于个人投资而以个人名义借的 4万元
A.② B . ②③
C . ①②③ D . ①
【答案】 A
【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以下几类且举证责任上存在差别:1.基于共同意思和追认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① 夫妻双方处于感情破裂、协议分居等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 只是单纯用于贾某自己的 投资 所用,事后也没有配偶的追认,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本题选择 A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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