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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事主体3-双阳

2021-12-18 15:29:1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双阳华图 第二节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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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事主体3-双阳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 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年时间的限制。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单选】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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