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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事责任4-双阳

2021-12-18 14:28: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双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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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事责任4-双阳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常考主要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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