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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

2021-12-13 09:33:2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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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

 

  一、“居住权”

  为解决实践中离婚案件、合同案件、继承案件等涉及到的关于房屋居住权利争议, 更好地保障老有所居,为以房养老及弱势群体提供更多保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国家在新修订《民法典》中物权编增设”居住权“相关规定,对于考试来说也是一个重要考点。

  (一)《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考点

  1.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试题演练

  (单选)苏某想在其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定,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B.苏某设立居住权,只能通过合同设立

  C.保姆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居住权

  D.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苏某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出租

  【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二、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

  为体现人道主义的充分关怀,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而陷入危难之中,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民法典》中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充分尊重婚姻自主权,保障公民利益,对于考试也是一项重要考点。

  (一)《民法典》重大疾病未告知相关考点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试题演练

  (单选)关于《民法典》中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A.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B.重婚

  C.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对方 D.双方为表兄妹关系

  【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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