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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备考-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2021-12-09 09:04: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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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备考-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在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涌现出了许多伟大感人的抗疫人物和抗疫故事。但是也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例如殴打卡点工作人员,私自脱离隔离点,哄抬口罩价格,编造传播疫情谣言等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受到了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背景下,未来事业单位考试中很有可能会出现的考点关于疫情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其中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大家在备考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题目一般会在题目中具体描述一些案例,然后让考生根据案例去判断行为人的罪名等。所以考生们除了需要记住法条内容以外,最好还要结合真实案例来进一步理解。下面我们来分条学习:

  1.《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①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此处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此项罪名和其他罪名的最大区别在于两点:首先行为人是已经确诊或疑似病人,其次其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或者说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例如我们可以看一个真实案例: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江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此项规定涵盖范围较广,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犯罪行为,主要指的就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那么这种行为可以包含很多。例如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二人一起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由于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建议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武汉市政府依法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1月23日武汉关闭离汉通道之后,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嘉鱼县人民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3.《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此项罪名的重点在于犯罪对象身份比较特殊,主要指的是在疫情防控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我们来看真实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前往亲戚家串门,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最后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4.《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上两种罪名都是和疫情防控物资有关,需要考生注意区分的是犯罪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侧重的是生产医用器材本身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非法经营罪侧重的是哄抬防护用品物价的行为。我们来看真实案例: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最后,希望考生们能在掌握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更好的理解关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法律题目中如鱼得水,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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