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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律知识:法律中的多管闲事之“无因管理”!

2021-11-29 17:38:5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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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律知识:法律中的多管闲事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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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的法律知识中,关于民法部分的考查占比分值相对而言一直是比较高的。而在民法里面关于债权部分的考察一直都是热点,所以首先考生们得知道这里所说的“债权”到底是民法的什么内容!其实“债权”指的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就是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这部分内容在事业单位中,一般以直接问答或案例型的方式考察,因此需要考生们在对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再加以记忆。今天将和大家一起学习债权中-无因管理的相关知识点。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大家可以从无因管理的概念里看出,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就是一些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即债。那接下来将和大家一起学习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以及无因管理发生之后的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范围。再者张三委托朋友李四帮他照看宠物也不属于无因管理,这是因为委托的事情属于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即有为他人着想的意思,常常称为管理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既包括使他人避免损失,也包括使他人该得的利益正常取得即为他人谋取利益。

  管理他人事务,其中,他人系指特定的人,比如张三看到路上有积雪于是主动清扫,事后是无权向路人主张无因管理的。管理他人事务是指行为人一定要在客观上做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贵用及其利息。其中必要费用说明权利人即管理人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以及不能超过“必要费用”是基于管理行为而产生的适当限度。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对管理事务所引起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注意补偿要合乎公序良俗。

  通过以上关于无因管理部分的学习,想必考生们已经对无因管理有所掌握了吧,在民法部分的考点中,无因管理的考察频率较高,难度较大。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理解无因管理不是一个固定概念,而是一个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能够准确记忆分类,区分某个行为是不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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