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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电话录音能当证据吗?

2021-11-23 11:30: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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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电话录音能当证据吗?

 

  在当代法治社会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说打官司一定要讲事实、讲证据,如果存在当事人手中的证据不充足的情况或是在民事活动中多以电话这种方式达成某些合意,但是之后又因为仅有电话录音而没有书面材料而引发纠纷的情况;电话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呢?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电话录音的证明力的呢?

  首先,我们能够明确的是:关于电话录音的证明力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依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所以?只要是真实合法的电话录音就一定可以发挥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做证据使用吗?

  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电话录音要想作为证据发挥其证明力应该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录音的内容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出现胁迫、引诱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暴力等方式获取;第二,录音的内容应该是完整连贯的,经过剪辑的录音就算内容再具体真实,也没有办法被当成证据去使用;第三,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要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得采取安装窃听装备、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得。比如不能在他人住宅私自安装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第四,在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而不是将电话录音拷贝之后便删除原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而电话录音的原始载体就是手机本身;如果是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所以电话录音想要成为证据,尽量要留存原始存储介质;

  所以,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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