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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考点解读之物权法篇

2021-11-11 10:26:1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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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考点解读之物权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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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1)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强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增加“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①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书面合同+登记

  遗嘱

  ②居住权的属性:

  专属权:为特定人设定的权利,旨在解决有所养的问题,因此不能让与和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用益物权:原则上只能居住使用,而不能出租,但是当时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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