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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法律常识考点的梳理

2021-10-13 15:31:2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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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法律常识考点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在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本篇解释在2014年一整天的应用范围非常广,对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起到了很大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先就这个解释的部分重要内容进行顺利,以期望得到一定的考试抓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这一段的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了,为了损坏某一个人或者组织的声誉,或者其他目的,而组织“网络水军”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只要有这个行为,即是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将会是违法的行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出现的考点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况下位“情节严重”?如:微博信息被实际点击,查看了5000以上,或被转发达到500次以上;造成了被害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因不实信息的传播,为其身心带来的严重后果;2年内诽谤过他人受到过行政处罚而后又诽谤他人的(屡教不改!);最后是一个兜底条款。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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