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4 10:00:3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劳动法对于孕期的保护
【试题再现】
(单选题)李某入职甲公司1个多月,体检发现怀孕了,李某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不上夜班。随着孕龄的增加,李某多次早退、迟到、缺勤,甲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为由予以辞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怀孕,不上夜班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
B.甲公司可以辞退李某
C.如果李某只是不能胜任职位,甲公司将其调至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劳动纪律》构成劳动合同的内容
【题目解析】
解析:【答案】B 。解析:A项,女员工怀孕的职业安全保障手段是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当怀孕7个月以上,因为生理的原因及出于对胎儿安全的考虑,女员工的职业安全保障手段会升级,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本案中,李某怀孕1个多月时,无权要求不上夜班。李某坚持不上夜班是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A项错误。
B项,虽然李某是孕妇,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能通过预告、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但是李某并没有“安分守己”而是“多次早退、迟到、缺勤”,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将李某开除,李某无话可说,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B项正确。
C项的表述为“预告解除”,如果李某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只是不能胜任职位”,用人单位不能对其实施预告解除,因为李某作为孕妇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
D项,“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以及与劳动、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现得更多的是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性质和从属性质。而“劳动合同”是单独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更多地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属性。所以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是不同范畴的规范,劳动纪律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知识链接】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包括:
1、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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