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20:37:0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城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行测常识备考之监察法亮点
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需要关注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如《宪法》、《监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以《监察法》为例,希望大家关注监察法亮点。
(一)监察机关性质及设置
《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察范围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调查措施亮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获取更多相关公考资料详情咨询白城华图——ht321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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