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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黑龙江省考备考面试概述-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

2021-09-15 17:02: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桦甸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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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黑龙江省考备考面试概述-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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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推进决策、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公开。

  三十、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 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 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 凡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权益、 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 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均应通过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 电视、 网络、 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依法、 及时、全面、 准确、 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 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 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解疑释惑, 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 接受询问和质询, 依法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 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 严格责任, 限时办结, 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 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裁定, 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 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 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 利益协调、 权益保障渠道; 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 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 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部门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健全激励约束、 容错纠错机制, 严格责任追究, 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 副省长、 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省委的重要决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 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 副省长、 秘书长组成, 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省委的重要决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 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 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 审议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 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 报省长确定, 并于会前向省委报备; 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突出针对性、 指导性、 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应备而不繁, 逻辑严密, 条文明确具体, 用语准确简洁。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 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除特殊原因外, 原则上不应请假。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 向省长请假; 其他参会人员请假, 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 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 需要办理的, 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 并负责催办, 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 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 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印发。

  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 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 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 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必要时, 可委托秘书长、 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 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五、 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坚持少开会、 开短会, 开管用的会, 提倡合并开会、 套开会议, 努力减少会议数量, 控制会议规模、 规格和时间。 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一级, 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 不再层层开会。 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 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 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 不邀请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 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 不搞照本宣科, 不搞泛泛表态, 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 严肃会风会纪, 提高效率和质量, 重在解决问题, 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 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 各地、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 应当符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的规定, 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其中,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 规章送审稿, 还应当符合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的规定。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讲求实效; 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 不得多头报文;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 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 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 应依照省委有关规定, 先按程序由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七、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 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 必要时, 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协商一致的, 附具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 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政府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的, 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 说明办理过程, 提出办理建议, 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 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 一般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回复;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 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 对各地、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 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 规章的公文, 由省司法厅负责办理呈批外, 其他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 提出明确办理意见。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 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 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 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九、 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发布的命令、 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 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 由省长签发。 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 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 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 常规事项的行文, 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 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签发。 如有必要, 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五十、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 加强发文统筹,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 10 页。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 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 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凡法律、 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 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 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 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 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 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 不单独发文。 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 1 种简报。 没有实质内容、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 一律不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 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 省政府工作部署, 严格遵守纪律,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有令必行, 有禁必止。

  五十二、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 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 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 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 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 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五十四、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 (报告) 及请销假制度。 省长离粤出访、 出差、 休假、 学习, 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提前向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报备, 副省长、 秘书长离粤出访、 出差、 休假、 学习, 应事先报告省长, 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委报备, 并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 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请示报告, 同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 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所在市外出, 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 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五十五、 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 要经过严格审定, 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 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 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 以权谋私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 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 带头过“紧日子”, 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严格执行住房、 办公用房、 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 严格控制差旅、 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建设节约型机关。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 (境) 有关管理规定, 坚持 “因事定人、 人事相符” 原则,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 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 规范在外活动安排, 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 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 论坛、 庆典、 节会等活动。 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 勤勉干事创业, 真抓实干、 埋头苦干, 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 以文件落实文件, 力戒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二、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 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 指导工作, 研究解决问题。 要改进调查研究, 注重实际效果, 减少陪同人员, 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四、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 贺电, 不题词、题字、 作序, 因特殊需要发贺信、 贺电和题词等, 一般不公开发表。 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 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 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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