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0:51:0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22国考常识热点:从司法案例看正当防卫理论的适用变迁-吉林大路华图
正当防卫制度自从我国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历经二十余年,一直存在于我国刑法中。作为一项在理论上颇为成熟的制度,自从一开始就被寄寓发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功能。但从该制度在实践中前期表现来看,颇为吊诡的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却产生了严重的背离。这不得不说是该制度令人遗憾的地方。搜索裁判文书网我们会发现,许多符合正当防卫的案例却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面对这种现象,与其他活泼的刑法制度相比,正当防卫也被戏称为刑法中的“僵尸条款”。
所幸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在司法领域进行改革。在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引下,一方面,大力纠正以前积压的冤假错案,使正义得到伸张,使蒙冤受屈者得到告慰。另一方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主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法院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秉公裁判,不能一味地“和稀泥”或者屈服于“舆论”。这一趋势反映在刑法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频率较之前相比有了快速的提高。如最为典型的案件就是山东“于欢案”。在本案中,于欢在自己的母亲受到人身胁迫和侮辱的情况下,情急之中,持刀乱捅,最后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该案一审时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徒刑。但此事一经报道,便在网络上形成滔滔舆情,后来二审法院在最高检的指导下,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纵观全案,我们发现前后罪名虽然没有变化,但是对于欢的行为定性却截然不同。那么其原因究竟是为什么呢?我们以下展开分析。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法条内容来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具有防卫意图;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其次,接下来我们分析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结合全案内容来看,于欢和其母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利益遭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和极大侮辱时,于欢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前三个构成要件。只不过该防卫行为不符合第四个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要件。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属于一种罪名,而是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此,在此情形下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于欢在二审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此,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就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内容以及它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那么我们接下来做一个总结:
实施行为 | 行为性质 | 犯罪后果 |
正当防卫 | 不属于犯罪 | 无 |
防卫过当 | 属于犯罪 | 应当减轻或免除 |
故意杀人 | 属于犯罪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好,那么在公共基础考试方面,正当防卫又会如何来考察呢?让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道题。
【试题演练】
【单选】张三在深夜回家途中被李四持刀抢劫,李四在问张三要钱过程中,突然晕倒,刀也随之落地。张三见状,捡起刀,朝李四的心脏部位猛刺,最后造成李四失血过多死亡。张三的行为属于以下哪种?(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
【答案】C
【知识点】刑法
【解析】纵观全题,结合正当防卫理论,我们发现张三的持刀猛刺心脏行为在李四晕倒之后。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存在现实不法侵害。结合题意,C项是符合题意的。
最后,正当防卫关乎每一个人利益,其背后是一个又一个的家庭。因此,对待这一刑法制度,法院应当慎之又慎。符合正当防卫的,应当坚持以正当防卫认定案件事实,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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