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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执行

2021-08-08 16:28: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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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执行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执行这一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记忆减刑和假释中的一些数字,这些数字是考试中常考的考点。刑罚执行知识点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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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刑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结果: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无期徒刑,无论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 年。

  二、假释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少于13 年。

  禁止性条件: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年。

  【真题-单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的是:

  A.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

  B.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

  C.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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