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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 : 关于违约的一些责任

2021-08-07 14:38:0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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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 : 关于违约的一些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民事争议问题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合同领域之中层出不穷,其中违约问题是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也是众多民事争议的困境之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1.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往往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有效合同所预订的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特征:

  (1)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即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其实违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合同向对方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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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在于弥补或者补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主要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默示毁约等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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